当前位置: 百灵 >> 百灵的形状 >> 杭州老板100万包养少女,约定一辈子做情
“山无陵,江水为竭,冬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合,乃敢与君绝!”这感天动地的爱情誓言,曾俘获多少男女的心,情浓时“一生一世一双人”的承诺张开就来,情淡了就是“此恨绵绵无绝期”。
可即便知道誓言是形式主义,轻飘飘不值几两钱,还是有大把男女将之挂在嘴上,甚至写在纸上,杭州一对恋人在情深意切的时候,也定下了一生一世的爱情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女方李某承诺一生不会离开张某,不嫁人,除非张某先说结束。
二、李某不能私自怀孕,生下孩子。
如果李某违约,需退还张某“赠与”的万。
看到合约内容时,想必见惯了风云的读者已经猜测到了李某和张某之间非同寻常的关系。从这个协议的不公平性,就可以看出他们之间有多少爱情。协议里的条款都是用以约束李某的,对张某没有丝毫要求,这更像张某是用万买了李某的一生。
先不论他们的爱情能有多长久,稍微懂点法律知识的就知道这份协议是不合法的,原《婚姻法》和现行的《民法典》都明确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你结婚了,新郎却不是我”的故事,只要没违法,就是合理存在的。在结婚前,无论男女都多次选择的机会,用现在的网络流行用语来说就是“拜拜就拜拜,下一个更乖”,不是一谈恋爱双方就强制绑定一辈子的。
所以协议的第一条就是违法的,再说第二条,法律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是任何人不得加以强迫或干预的,所以第二条也是违法的。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违法法律法规的合同是无效的,如果这只是情侣之间的一种情趣,李某真签了,倒也无伤大雅。可李某签了以后,真的得到了万,其中70万用来购买了一套房子,成了他们的爱巢,剩下的钱就是李某的花销,张某每个月还会给她一笔零花钱。
两人的关系与其说是恋爱,不如说是包养。若张某是个单身王老五,两人之间的关系虽然是各取所需,有悖于公序良俗,但男未婚女未嫁,也就是思想滑了坡。可张某并不是一个单身贵族,所以两人的关系就变了味。
张某是杭州的一个富商,名下有一家公司,事业有成,收入颇丰,妻子也是门当户对的闺秀,育有一对儿女,婚后奉行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模式,张某的妻子就在家当全职太太,让他无后顾之忧的拼搏事业。
只是“男人有钱就变坏”这话,虽不是百试百灵,但在大多数男生身上都应验了,张某也不理外。年,中年的他认识了青春靓丽,刚从大学出来不久的李某,李某的性感和张扬,让他神魂颠倒,于是在一个巧妙的时机,他包养了她。
情意绵绵之际,他觉得自己爱上了李某,不过他也知道李某选择和他在一起,看中的是他的钱,而不是人,为了将情人牢牢锁在身边,就有了之前的那份协议。
毫无疑问,张某是个渣男,还是个市侩的商人。既要家里红旗不倒,又要外面彩旗飘飘,世上哪有这样的好事。“三妻四妾”的时代早就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在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下,他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人同居的行为,已经践踏了道德的底线,属于违法行为。
当然李某明知对方有家室,还为了金钱,以色侍人,在道德上也是应当予以谴责的。而用金钱买来的爱情,又怎么会长久呢?所以交往三个多月后,李某就无法忍受张某的某些行为,想方设法要分手。
作为一个“商人”,张某怎么甘心做亏本的买卖,他对李某提出,分手可以,但要按照协议,把万还回来。房子已经到手,钱也挥霍完了,李某当然不会同意,她一早就打听好了,这份协议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即便张某将其告到法庭,她也有恃无恐。
在一审时,法院认为两人之间的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且合同的条款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判李某归还张某赠与的万,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时,法院认为双方都存在过错,合同无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将案件打回,让两人自行协商。
李某肯定是不愿意偿还的,那张先生还能拿回这万吗?站在法律的角度,张先生是拿不到这笔钱的,但张先生的妻子却可以。
只要证明这笔钱出自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包括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但除此之外的,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方有权请求宣告该处分行为无效。张某赠与李某的显然不是生活所需,加上他们的关系违背道德,侵犯了她作为配偶的合法权益,所以张某的妻子可以将钱追回。
最后李某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这也警示那些为了物欲享受放弃自尊的男女,世上无捷径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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