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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现李白再世个人广告,对文人狂妄,

发布时间:2024/12/4 14:28:40   

北京现“李白再世”个人广告,对文人狂妄,不妨多些宽容

乔志峰

北京多个公交站现“李白再世”个人广告,律师:有悖社会公序良俗。

近日,北京的多个公交车站台出现了一则广告:一个名为张天佑的人,自称“李白再世”,广告上不仅有他个人的介绍,还有他个人出版的诗集。

对此,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彭艳军律师认为,该广告已经涉嫌违反《广告法》第3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这则广告宣传的内容描述过于夸大,很多只是个人主观论断,缺少科学性、严谨性,容易对社会尤其是青少年产生不良的引导,有悖社会的公序良俗。(北京晚报)

不得不说,该“诗人”这次闹出的动静不小,不仅被媒体报道了,还在网上引发网友群嘲。新闻下方的评论区,瞬间便充满了过年般欢乐热烈的气氛,各种调侃、讽刺、反语不一而足,再次让人感受到了那句曾经风靡一时的网络“名言”——我不是来看新闻的,我是来看评论的。

对这种无聊而狂妄的举动,我也非常不以为然。写的都是些什么玩意儿啊,连打油诗都算不上,还敢妄称“李白再世”呢?李白如果泉下有知,恐怕棺材板儿都按不住了,一定要爬出来讨个说法,为自己正名。

不过,对于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该广告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甚至涉嫌违法的说法,我更加不以为然。

不就是一个想出名快想疯了的“文人骚客”拿自己炒作一把嘛,何至于要上纲上线,必欲打翻在地,还要“绳之以法”、踏上一万只脚呢。

文人嘛,大抵都有一点怪癖,好多都自我感觉良好,不知道自己算老几,有的甚至如茅厕里的石头——又臭又硬。酸腐起来,令人失笑,有时还令人“作呕”。这其实也没什么大不了的,也不会给社会造成多么严重的“后果”。

律师认为“李白再世”的广告涉嫌违法,理由是“内容描述过于夸大,很多只是个人主观论断,缺少科学性、严谨性”。如果是其他商品广告,做出这样的判断应该不难,但如果是在文学领域,却并不是那么简单。武无第二、文无第一,对文学的评价,向来是见仁见智的事情,没有统一的标准,也无须给出一个统一的标准。

“李白再世”的广告是否违法,我个人认为,主要要从两个方面来考量——

其一,做广告有没有花公家的钱?如果花的是“诗人”个人的钱,也没有像《平安经》那样的权力背书,其实跟不少诗人玩的“行为艺术”差不多。就当他是自娱自乐好啦,无须当真,更无须较真。见怪不怪,其怪自败。

其二,有没有借机牟利甚至实施欺诈?比如,自称“李白再世”为自己造势,然后开设作文培训班或以其他方式圈钱。如果没有这种行为,又能造成什么危害呢。

狂妄的“诗人”自称“李白再世”,跟之前贾平凹女儿贾浅浅闹出的风波,性质完全不一样。

说实话,这位“再世李白”写的诗尽管不咋滴,但好歹是正常写作,跟贾浅浅那些屎啊什么的“尸字头”诗,还是不一样的,至少要干净许多。

另外,贾浅浅爆红,背后有着各路文学名家和诗人积极为其诗歌撰写评论、摇旗呐喊,她也得到了很多现实的利益和好处。这难免让人想起贾浅浅的“出身”,对此浮想联翩。

对文学领域存在的某些不正常的歪风邪气和丑陋现象,要抨击,甚至要打击;但对于某位文人个人的狂妄和无知,不妨多一些宽容。

百家争鸣、百花齐放,才能保持文学的多样性,实现文艺繁荣。百灵鸟可以引吭高歌,但也不能禁止乌鸦呱呱叫几声;牡丹、玫瑰可以争奇斗艳,但也不能禁止狗尾巴草迎风摇摆、搔首弄姿。否则,就会伤害到文学创作的积极性和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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