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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风机货款2475万元西北电建与航天

发布时间:2024/11/1 11: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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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全国能源信息平台」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讯: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讯,近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结果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支付货款元、截止年5月8日的利息元,并自年5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报价年利率3.85%支付货款利息,利随本清。法院认为:万源公司与西北电力甘肃工程公司均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双方于年6月25日签订的风力发电机组设备供货合同及同年11月23日双方合意对主机合同的变更,均是真实意见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万源公司按照约定的数量、型号将25台发电机组全部交付西北电力甘肃工程公司,完成预验收且并网发电,供货义务已完成。西北电力甘肃工程公司应按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货款,除合同约定延期支付的设备预验收款和质保金,其余款项均已到期,应予支付,即应支付到合同价款的75%,现到期货款中尚欠元未支付,万源公司主张支付该款项并主张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对于西北电力甘肃工程公司所提未达到支付条件的答辩意见,合同约定:“付款根据发包人主体设备付款结点支付,买方在收到项目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日内向卖方支付该款项,如发包人的原因买方未能按期支付设备款,则卖方交货时间根据延误同等时间顺延”。该约定只是将发包人的付款与买方付款进行关联,关联后果是将卖方交货时间顺延,并非将发包人的付款作为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发包人是否付款并不直接影响买方付款,故西北电力甘肃工程公司引用该约定所提未达到支付条件的答辩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双方述求如下:万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买卖合同所欠货款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银行利息损失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75%/年)暂计算至提起诉讼时止;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达茂旗百灵庙5万千瓦风电供热项目风力发电机组设备供货合同》,被告从原告采购25台2.OMW低温型电励磁直驱风力发电机组,合同总价万元,付款方式为: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l0%、投料款为合同总价的20%、设备到货款为合同总价的40%、预验收款为合同总价的20%、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l0%。年11月2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关于主机合同的变更》,对部分货款的支付期限进行变更,即15%的预验收款延期至察右前旗项目出售后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货物,并于年8月26日通过预验收,可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元,其中到期应付未付货款为元。原告在履行交货义务后,被告未能履行合同付款义务,拖欠原告大额货款,构成违约,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现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西北电力甘肃工程公司辩称:1.被答辩人迟延供货,依约应承担迟延供货违约金.5万元。供应合同签订后,答辩人即按照被答辩人要求积极组织支付货款,但被答辩人却未按约定交货,直至年9月才开始第一批次供货,远迟于双方约定的供货时间,导致答辩人实际损失早已超出合同总价5%的范围。依照合同约定,被答辩人应向答辩人承担迟延供货违约金.5万元。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依照合同约定,答辩人未到付款节点,答辩人不应支付被答辩人货款,更不应承担所谓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供应合同》4.4条同时约定:“设备付款根据本项目发包人主体设备的付款节点支付,买方在收到该项目发包人支付的设备款项7天内向卖方支付该笔款项”。依据上述合同约定,答辩人在收到发包人(上海天灵公司)设备款项7天内向被答辩人支付该笔款项。事实上,答辩人也是按照双方此约定向被答辩人付款。现因上海天灵公司还未支付相应节点款项,故答辩人依约无法向被答辩人支付节点款项,亦不应向被答辩人承担所谓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被答辩人刻意隐瞒其与涉案项目建设单位主体身份混同的事实,向答辩人不当主张货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诉请不应得到法院支持。涉案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察右前旗航天日泽公司。但答辩人却于近日发现,被答辩人刻意隐瞒其与涉案项目建设单位身份混同的事实,并通过繁琐的交易环节骗取答辩人为项目建设垫资。具体情况为:中国航天万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为被答辩人的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天万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为涉案项目建设又专门设立了察右前旗航天日泽公司,察右前旗航天日泽公司又指示答辩人从被答辩人处采购主机。就整个项目运行而言,中国航天万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一方面通过其控制的察右前旗航天日泽公司不及时足额向下游公司付款,另一方面又以其实际控制的被答辩人的名义向答辩人主张货款。被答辩人的上述不当行为已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向答辩人不当主张货款,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西北电力甘肃工程公司的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延迟供货违约金共计.5万元;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年6月25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了《达茂旗百灵庙5万千瓦风电供热项目风力发电机组设备供货合同》,约定:反诉人从被反诉人处采购25台2.0mw低温型电励磁直驱风力发电机组用于达茂旗百灵庙5万千瓦风电供热项目;合同总价为万元;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10%,投料款为合同总价的20%,设备到货款为合同总价的40%;分5批次供货,5套一批,交货时间为年8月30日至年10月10日;被反诉人未能按照双方约定时间供货的,承担迟延供货违约金。每迟延一周,承担迟延供货部分设备价格0.5%的违约金,迟延供货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年11月23日,双方确认:《供货合同》约定的供应项目从达茂旗百灵庙5万千瓦风电供热项目变更为察右前旗风电项目,同时将交货时间变更为年12月10日至年3月15日。《供应合同》签订后,反诉人即按照被反诉人要求积极提供付款担保并支付货款,但被反诉人却未按约定交货,直至年9月才开始第一批次供货,远迟于双方约定的供货时间,实际损失早已超出合同总价5%的范围。被反诉人不仅存在供货严重迟延的违约情形,其供货的发电机组在安装后也陆续发生质量故障,多台发电机组陆续停机,给项目业主及反诉人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在该项损失确定后,反诉人保留追加诉讼请求或另行起诉的权利。综上,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反诉人的反诉请求。万源公司管理人辩称:1.案涉合同的履约过程中,是在反诉人明确其满足供货条件之后,才通知被反诉人进行案涉合同的供货,因此被反诉人并不存在迟延交货的行为。2.即便如反诉人所称,案涉货物最晚的供货时间是年3月15日,但自年3月16至今反诉人提起反诉之日,其从未就迟延交货提出过任何主张,其诉讼时效已经经过。反诉人从未提出过反诉异议主张的行为,也恰证明实际履约过程中被反诉人是按照反诉人的要求供货,在被反诉人提出要求支付未付款项的诉讼之后,恶意曲解合同履约过程,提出相应反诉,是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滥用诉权,请求法庭驳回反诉人的全部反诉请求。3.即使万源公司存在逾期交货,反诉人并未举证证明任何损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依法酌减。经法院审理查明:年6月25日,万源公司与西北电力甘肃工程公司签订《达茂旗百灵庙5万千瓦风电供热项目风力发电机组设备供货合同》,约定:买方西北电力甘肃工程公司向卖方万源公司采购25台2.0mw低温型电励磁直驱风力发电机组,用于达茂旗百灵庙5万千瓦风电供热项目,合同总价为万元,预付款为合同价款的10%,投料款为合同价款的20%,设备到货款为合同价款的40%,设备预验收款为合同价款的20%,质保金为合同价款的10%。付款根据发包人主体设备付款结点支付,买方在收到项目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日内向卖方支付该款项,如发包人的原因买方未能按期支付设备款,则卖方交货时间根据延误同等时间顺延。交货时间为年8月30日至年10月10日,分5批次供货,5套一批;交货每迟交一周,承担迟延供货部分设备价格0.5%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年11月23日,双方又签订《关于主机合同的变更》,确认供应项目从达茂旗百灵庙5万千瓦风电供热项目变更为察右前旗风电供热项目,约定将设备预验收款中的后15%延期至察右前旗风电供热项目出售后支付,将交货时间变更为年12月10日至年3月15日。年8月15日至12月12日万源公司向西北电力甘肃工程公司陆续交付发电机组25台。年8月17日西北电力甘肃工程公司相关项目部曾发函,提出由于施工场平原因,暂停风机设备发货,待具备卸货条件时再提前告知发货。供货完成后于年4月3日至8月26日分三批均通过预验收检查与试验。年12月4日万源公司向西北电力甘肃工程公司发函,提出发电机组已全部到货,要求支付设备到货款,合同价款的40%即万元。西北电力甘肃工程公司于年盖章确认的往来账项征询函记载,截止年12月31日欠万源公司货款元。年10月30日,西北电力甘肃工程公司向项目发包方上海平高天灵开关有限公司发函,提出项目已于年12月并网发电,要求支付节点款项。综上,西北电力甘肃工程公司已支付货款元,尚欠元。到期应付未付货款元。另查明,万源公司在起诉后申请诉讼保全,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审查后作出保全裁定。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交并经质证的《达茂旗百灵庙5万千瓦风电供热项目风力发电机组设备供货合同》、年11月23日《关于主机合同的变更》、现场交付单、风力发电机组小时试运行预验收证书、往来账项征询函、年12月4日万源公司公函、年8月17日西北电力甘肃工程公司的函件、上海平高天灵开关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报告、收款凭证及催款函等证据证实。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转载自北极星电力新闻网,所发内容不代表本平台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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