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灵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

发布时间:2023/9/23 16:47:53   
「本文来源:证券时报」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贵州百灵公告编号:-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一)会议召开情况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年12月20日(星期一)上午十时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年12月20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年12月20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结束时间为年12月20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2、召开地点: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路号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姜伟先生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其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其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其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其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如下决议:议案1.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反对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弃权8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反对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弃权8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议案2.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反对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反对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议案3.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反对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弃权8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反对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弃权8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议案4.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反对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弃权8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反对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弃权8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文延杰、刘敏律师接受委托,对公司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2、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会议的法律意见书;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特此公告。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12月20日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贵州百灵公告编号:-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化药一类新药替芬泰项目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风险提示:鉴于新药研制的复杂性、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替芬泰项目研制具有周期长、投入较大的情况,各阶段研究均具有风险性,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1、替芬泰项目存在新药审批的过程中临床试验不能通过及临床实验周期较长的可能性风险,该项目的后续临床研究将根据批准后的临床实验方案进行,该研究将分为多个阶段,公司将及时对周期时间进行信息披露,每个阶段均存在风险性和重大的不确定性;2、替芬泰项目存在不能获得《新药证书》和《药品生产批件》的可能性风险。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州百灵”)近期收到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替芬泰”的实验研究报告。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研究背景替芬泰片是公司研发用于治疗乙型肝炎的化药1.1类新药。完成1期临床试验后,结合CDE(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沟通意见和研究需要,陆续开展了14C标记物料平衡、代谢产物活性等相关研究。为进一步证明替芬泰片对抗HBV(乙肝病毒)的活性,公司委托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开展了“应用原代人肝细胞(PHH)评价受试化合物(替芬泰)的体外抗HBV药效试验”,结果显示替芬泰对HBsAg(乙肝表面抗原)、HBeAg(e抗原)和HBV-DNA(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均表现较强的抑制作用;而平行开展的ETV(恩替卡韦)对照试验显示,ETV对HBV-DNA有较强的抑制作用,但对HBsAg和HBeAg无明显抑制作用。结合替芬泰临床前研究数据评价对临床具有较好的指导意义,为该项目下一步临床方向及定位提供了证据。乙型肝炎现仍是我国面临的最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由于HBV病毒本身的特殊性,全球尚未出现对乙肝功能性治愈的药物,寻找对乙型肝炎功能性治愈药物始终是世界新药研发的热点。替芬泰是公司实施“科技苗药”的代表品种,源于苗族药马蹄金中发现的具有较强抗乙肝病毒活性的肽类化合物马蹄金素。与现有治疗乙肝所用药物(干扰素类和核苷类似物类)化学基本骨架完全不同,是新类型的抗HBV化合物,有较好的理论价值和应用前景。以马蹄金素为基本骨架合成的苯丙氨酸二肽衍生物替芬泰。临床前药效研究就显示对2.2.15细胞内HBVDNA和HBsAg、HBeAg均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选择指数较高,停药后未见明显“反跳”现象;本次用原代人肝细胞(PHH)抗HBV药效试验再次证明有效,特别是对HBsAg和HBeAg的有效性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在今后的人体试验中如果得以验证,将对乙肝功能性治愈产生重要作用。二、实验研究概要项目名称:应用原代人肝细胞(PHH)评价受试化合物的体外抗HBV药效供试品:替芬泰委托机构: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测试机构: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研究目的:原代人肝细胞(PHH)易于被乙型肝炎病毒感染,且支持完整的病毒复制周期,是研究乙型肝病炎病毒理想模型。本研究应用PHH体外感染模型评价受试化合物替芬泰体外抗HBV活性。本实验运用原代人肝细胞(PHH)体外感染模型评价替芬泰对HBV的抑制活性。将PHH体外感染HBV(D型)一天后开始使用化合物处理,受试化合物替芬泰和参考化合物ETV均连续给药8天,每2天换一次含有化合物的培养液,起始浓度分别为μM和0.2nM,3倍稀释,7个浓度,3复孔。收集化合物处理后第8天的细胞培养上清,通过CTG法检测细胞活力、ELISA检测HBeAg和HBsAg含量、qPCR法检测细胞培养上清中HBVDNA含量来评估受试化合物的抗HBV活性。三、实验研究结果受试化合物在PHH体外感染模型中对HBV复制的抑制活性通过检测第10天上清中HBVDNA,HBeAg和HBsAg含量来评价。抗HBV抗原活性.与DMSO组相比,受试化合物替芬泰在μM时对细胞培养上清中HBeAg和HBsAg有一定的抑制作用,抑制率分别为78.62%和73.34%,其余测试浓度没有表现出明显的抑制活性。参考化合物ETV在测试浓度范围内对HBeAg和HBsAg无明显抑制活性,此结果符合预期。抗HBVDNA活性.与DMSO组相比,受试化合物替芬泰对细胞培养上清中HBVDNA存在剂量依赖性的抑制作用。第10天,在最高测试浓度μM对HBVDNA的抑制率为86.28%。参考化合物ETV显示出预期的抗HBV活性。其最高浓度点0.2nM对细胞培养上清中HBVDNA的抑制率为92.73%,EC50为0.nM。细胞活力测试结果显示,受试化合物替芬泰和参考化合物ETV在各个测试浓度下均无明显细胞毒性。结论:在本实验中,参考化合物ETV显示出预期的抗HBVDNA活性,证明本次实验结果真实可信。与DMSO对照组相比,受试化合物替芬泰在最高测试浓度μM时有较强的抗HBV活性,其余测试浓度的抑制活性较弱。在化合物处理过程中细胞状态无明显异常,替芬泰在测试浓度下对PHH没有明显毒性。特此公告。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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